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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3:43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实施。《条例》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牵头部门、职能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置权力,解决了地方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执法有责无权、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手段不够等突出性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组织查处主体特定化。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短板,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确保《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

  二、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治化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通过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互联网管理、广告管理、资金异常流动监测等工作,强化和完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自治组织履行职责义务,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坚持依法处置、稳妥化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行为,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相统一。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文件依据

  《安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制定严格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737号令)中各条款内容,对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在处置工作中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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