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勤勉尽责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15 16:03:02 信息来源: 股权投资论坛 字体大小:

  2020年8月24日,青岛证监局在官网发布稽查执法宣传文章,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如何勤勉尽责进行案例教育,提出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切实牢记:履职需勤勉,审议需尽责,质疑需留痕,签字需谨慎,披露即担责,违规必受罚。

  一、案情简介

  近日,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针对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或公司)2015-2017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对A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措施,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在案涉年报及相关资料上签字的16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是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导致此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被虚减、虚增。

  二是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对外投资出现明显减值迹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减值当年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第二年才予以确认,导致资产减值当年净利润虚增,次年净利润虚减。

  三是虚构销售收入,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综上,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连续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导致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

  三、责任认定

  1.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主导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知悉投资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未及时报告,组织、策划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公司相关年度年报,是公司相关年度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2.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策划、组织、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公司相关年度年报,是公司相关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时任副总经理兼相关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相关年度年报,是公司相关年度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相关年度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时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在公司案涉年报签字的董监高人员计13人:在案涉年报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是案涉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陈述申辩

  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等5人对责任认定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1.不知情、未参与: 职工薪酬负债会计处理未经董事会审议,相关投资事项被实控人及少数高管刻意隐瞒,公司外部董事、监事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虚假销售等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应担责。

  2.曾质疑,未记录: 在审议相关年度年报时,曾关注到毛利率、资产减值、对外投资等财务数据异常并提出质疑,但有关情况未被记录。

  3.非专业、非职责: 非财务专业背景,不参与日常经营,难以发现被刻意隐瞒的违法会计处理行为;核对单笔销售收入是会计师的职责,在履职中已与中介机构保持过沟通,虚构销售应由造假者和会计师而非由董事担责。

  五、监管意见

  监管部门在复核相关董事、监事的申辩意见后认为(以下均摘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作出判断,对违法行为不知情、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相信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述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会议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未对大额异常销售收入真实性予以关注,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

  最终,监管部门未采纳相关人员申辩意见,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警示教训: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切实牢记:履职需勤勉,审议需尽责,质疑需留痕,签字需谨慎,披露即担责,违规必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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