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控人操纵股价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发布时间:2022-09-15 16:01:52 信息来源: 证券日报 字体大小:

  鲜某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和使用“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以下简称“账户组”),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第一,鲜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时占公司总股本的13.85%。

  第二,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通过控制账户组事先连续、大量买入“多伦股份”,后通过控制“多伦股份”拟更名事项披露节奏和“多伦股份”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后,“多伦股份”连续涨停,鲜某由此获利。

  第三,鲜某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6个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达到40.27%。

  第四,鲜某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然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量均为零。

  综上,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578330753.74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鲜某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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