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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阳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科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印发的信息。

  第三条在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的信息,属政府信息要闻动态类,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金融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主任,设一名办公室相关同志为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本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与领导小组的对接联系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及时更新、报送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发布。

  局意识形态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意识形态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配合市纪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并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机关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机关各科室(中心)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五)需公开信息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由政府信息公开专职人员代局机关、机关各科室(中心)在市政府官网相关栏目、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发布;

  (六)管理、保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笺和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等材料;

  (七)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开事项;

  (二)党建办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意识形态审核;

  (三)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建设及维护;

  (四)各科室(中心)对本科室(中心)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五)各科室(中心)承办本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整理、审批申请等事宜;

  (六)各科室(中心)办理涉及本科室(中心)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各科室(中心)更新本科室(中心)职责范围内在市政府官网相关栏目、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各科室(中心)负责编制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本科室(中心)职责范围部分;

  (九)各科室(中心)对拟公开的涉及本科室(中心)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十)各科室(中心)关注本科室(中心)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第八条机关各科室(中心)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整理金融工作相关政府信息,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开,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更正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局机关确定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与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联络工作,具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月汇总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机关各科室(中心)整理需公开信息时,涉及其他部门或我局其他科室(中心)的,应当事前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报领导小组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公开的政府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市金融工作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十四条机关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金融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金融领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金融领域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

  (四)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

  (五)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相关信息;

  (七)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可全文公开的,应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根据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市人民政府网相关栏目、局门户网站和我局微信公众号上主动公开;

  (二)各类业务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八条局门户网站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所有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九条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中心),必须填写《安阳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笺》(后附拟公开信息纸质版),经由本科室(中心)负责人、政策法规科、党建办、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意识形态分管领导五级审核(政策法规科或党建办负责人不在时,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时,登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审核通过并登记后,由政府信息公开专员上传到市人民政府网相关栏目、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或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或其他上级部门工作要求,需我局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上下联动,在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或发布的规定内容,因已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或其他上级部门审核,我局公开发布相关内容无需通过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只需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上标明“按上级部门要求转载、发布”,在信息内标明转载信息来源,即可转载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编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机关各科室(中心)制作的政府公开信息,由该科室(中心)负责。因机构改革或科室调整不再保留的科室(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科室(中心)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关各科室(中心)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运转程序和《安阳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笺》进行逐级审查,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外,各科室(中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或填写《安阳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当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科室(中心)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科室(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登记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受理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转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及时交有关科室(中心)办理,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向承办科室发出《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注明限办日期,承办科室(中心)履行签字接收手续,按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并将完成情况体现在交办单中,办结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备份。

  第三十条各科室(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让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局内其他科室(中心)的,主办科室(中心)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或科室(中心)意见。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十三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承办公开信息的机关科室(中心),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第三十四条机关各科室(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六条答复申请人后,受理科室(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科室(中心)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八条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机关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按局公文处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机关各科室(中心)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且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四十条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四十一条局机关建立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台账备查,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局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部署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四条局纪检联络组会同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每年1月20日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